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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7月5日

  (2017)浙0702民初4442号

  蔡相金、叶秀萍、唐招有、李梅女、蔡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堂支行诉被告蔡相金、叶秀萍、唐招有、李梅女、蔡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17年10月11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汤溪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6438号

  肖安斌:本院受理原告张进梅与被告肖安斌合伙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64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肖安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进梅合伙份额转让款2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从2016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6元,由被告肖安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5520号

  魏万江、王梅荣: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宏鑫金属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魏万江、王梅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55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魏万江、王梅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市宏鑫金属工具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15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州市宏鑫金属工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魏万江、王梅荣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203号

  吴李峰:原告王芳海诉被告吴李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吴李峰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吴李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王芳海货款5754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3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李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2300号

  梁如林: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诉被告梁如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如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透支本金41679.11元及利、罚息(计算至2017年1月11日利、罚息为12925.39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折算后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5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梁如林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051号

  朱进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诉被告朱进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进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57766.57元及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7月25日利息11535.88元、滞纳金5009.6元,此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折算后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8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朱进军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8337号

  胡光伟:本院受理原告刘国斌诉被告胡光伟、刘寿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9399号

  朱金花:本院受理原告赵剑华诉被告朱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0日14:20在廿三里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2362号

  朱军勇:本院受理原告马一升诉被告朱军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 被告朱军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马一升货款1369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朱军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4196号

  胡洪彬、姜铭芳: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东城年年发蜂窝纸加工厂与被告湖洪彬、姜铭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8号审判庭(东门4楼),审判人员为胡悠悠、吕远征、张苏琴。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9086号

  施志远、楼巧巧、浙江众成彩钢有限公司、施志强、永康市索特五金制造厂:本院对原告吕金匡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9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0045号

  施向荣、胡伟芬:本院受理原告秦华安与被告施向荣、胡伟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100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306号

  冯城城: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潮诉被告冯城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30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0日9时0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334号

  周盛荣:本院受理原告赵根木诉被告周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334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0日9时4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345号

  黄维源、杨春莲、黄有斋:本院受理原告倪洪彪诉被告黄维源、杨春莲、黄有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345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0日9时2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551号

  蒋增水、吴玉双:本院受理原告金红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551号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蒋增水、吴玉双共同归还原告金红朝借款本金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类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但不能超过月利率2%〉自2015年2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由被告蒋增水、吴玉双支付原告金红朝律师代理费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594号

  徐卫凤:本院受理原告张君兰、孙小敏与被告徐卫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594号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徐卫凤归还原告张君兰、孙小敏借款本金人民币600万元及利息(按本金600万元、月利率1.5%从2016年12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支付违约金(按本金600万元、月利率0.5%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由被告徐卫凤支付原告张君兰、孙小敏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用)人民币1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原告张君兰、孙小敏对被告徐卫凤所有的位于浙江省临安市锦北街道锦竹苑1(1幢101,1幢102,1幢103);锦北街道锦竹苑2(2幢102-211,2幢103-212,2幢104-213,2幢105-214,2幢106-215,2幢107-216)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6614元,公告费6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633号

  赵正才:本院受理原告赵全武诉你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10月10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885号

  苏州绿洲环保无纺布有限公司、翁迪蕉:本院受理原告江海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10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970号

  郑晓明:本院受理原告蒋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10月1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221号

  项学军: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李氏磨盘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17年10月10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398号

  童军进、陈银花、童军巧、童军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童军进、陈银花、童军巧、童军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11号

  冯勤松: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浦江支行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1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903号

  周晓: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浙江景鸿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月亮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312号

  叶荣富、李占平:本院受理原告李镇守诉被告叶荣富、李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93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311号

  叶荣富、李占平:本院受理原告李镇守诉被告叶荣富、李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93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天 平 00005 法院公告 2017-07-05 2 2017年07月0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