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1003民初3660号
章处兵: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双友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处兵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48870元,并偿付给原告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告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240号
麻朝宏(身份证号:3302251963****9313)、马奇伟(身份证号:3302061971****4313):本院受理原告孙财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你们共同归还其借款本金人民币290万元及利息6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9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691号
陈伟丽:本院受理原告黄天明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偿付货款5357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9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086号
胡胜昔:本院受理原告管妙清与你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立即支付加工费14505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406元(按月息2%自2016年11月16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共6个月,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息合计16245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选评、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10月13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