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执行通知书
绍兴市峰丹纺织有限公司:
你公司违法拖欠陈太银、杨国珍、崔动、王彩云、徐本荣、程国云、谭艳、邵永贵等8名职工2015年至2016年9月18日的工资共计201261元。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绍市人社监理字〔2016〕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6年12月22日送达,但你公司至今未履行。现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支付违法拖欠陈太银、杨国珍、崔动、王彩云、徐本荣、程国云、谭艳、邵永贵等8名职工2015年至2016年9月18日的工资共计201261元,并支付50%的赔偿金100630.5元。
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可向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绍兴市铁甲营2号604室,电话:88907577)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通知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的,我局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强制执行费用将由你公司负担。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