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振赛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振赛(性别:男;身份证号:33032719710408147X;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珠西村257号;现居住地:浙江省苍南县宜山镇珠西村257号)。
2016年10月30日下午13时35分左右,位于镇海区蛟川街道金元路135号的宁波丰和制衣有限公司厂区内,一辆车牌号为皖K.L0517的货车在装卸碎布料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2017年2月27日,《丰和制衣“10.30”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经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你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17年4月1日,宁波市镇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你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依规对丰和制衣“10.30”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中你所涉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
现查明:你在丰和制衣“10.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中未能有效督促、检查碎布料装车作业,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雇用员工的违章作业,未按规定对高处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雇用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告知登高作业人员危险危害因素和安全作业要求,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照片复印件、勘验笔录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复印件、宁波市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明复印件、《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丰和制衣“10.30”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镇政发〔2017〕11号)、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宁波市镇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你在丰和制衣“10.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中未能有效督促、检查碎布料装车作业,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雇用员工的违章作业,未按规定对高处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雇用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告知登高作业人员危险危害因素和安全作业要求,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五)项,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七)项,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因你提供的2015年度年收入为人民币5000元,缺乏税务、财务、人社等相关部门的证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安监总局令第77号)第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第(一)项,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根据浙江省统计局《2015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公报》:“2015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1463元。”现综合考量,将你的2015年度年收入以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的7.5倍计算,即51463×7.5=385972.5元。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柒佰玖拾贰元整(公式115792)。
本机关于2017年6月22日,依法将《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镇安监管听告〔2017〕004号)在《浙江法制报》(2017年6月22日第06版)进行了公告,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
现因无法联系到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安监管罚〔2017〕011号),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公告方式予以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本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上述罚款,限你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银行名称:工商银行镇海支行 帐号:3901160011200530540 地址:宁波市镇海区苗圃路28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宁波市镇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