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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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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7月6日

  (2017)浙0104民初2959号

  徐斌: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顺通起重运输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2960号

  徐斌:本院受理原告吕福仓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2411号

  章科贝: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江干区分公司诉被告章科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2847号

  王志坚:本院受理原告金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4民初1755号

  王志员、汤春娟:本院受理原告李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001号

  杨祺峻:本院对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108民初1001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30号

  葛洪光:本院对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2017)浙0108民初30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531号

  浙江乐竞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市拱墅区许燕燕小吃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108民初531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761号

  张浩奎:本院受理原告汤伏花诉你排队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576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汤伏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50元,由原告汤伏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177号

  刘戊军:本院受理原告陆璐诉你和杭州市滨江区闪钻美容美发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08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陆璐与被告刘戊军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被告刘戊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陆璐预付服务费7202.2元;被告刘戊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陆璐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戊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951号

  陆晓平:本院对原告钱国军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108民初951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6006号

  相小良、江焱、张建良:本院对原告胡来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等裁判文书(2016)浙0108民初600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8民初5810号

  吴靖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8民初58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靖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9441.30元,以及违约金108.70元,共计9550元;被告吴靖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直同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靖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8民初999号

  刘其辉:本院对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3226号

  杨安、杨美君:本院受理原告邵泽泓诉被告杨安、杨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91民初817号

  孔雁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孔雁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91民初3586号

  黄凤贞、杭州沈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宗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91民初3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53号

  解卫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良海诉被告解卫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4号

  柳新光: 本院审理原告胡秋华诉被告柳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485号

  濮新甫: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大星诉被告濮新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2485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347号

  沈光奎: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胜诉被告沈光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4037号

  颜灵君、凌彩岑: 本院受理原告何双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0日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81号

  叶群芽: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建林诉被告叶群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662号

  袁艳、王雪芳: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袁艳、王雪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61号

  周猷新: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南山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猷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530号

  洪治花、夏发根: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洪治花、夏发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洪治花、夏发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支付利息96618.72元(该利息暂算至2016年1月29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二、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被告洪治花、夏发根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时,有权就本案抵押物(淳安县千岛湖镇千岛湖度假公寓6幢809室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737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洪治花、夏发根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531号

  余发林、张志娟: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余发林、张志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余发林、张志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5万元并支付利息38961.29元(该利息暂算至2016年1月29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二、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被告余发林、张志娟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时,有权就本案抵押物(淳安县千岛湖镇千岛湖度假公寓6幢111室房屋及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269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余发林、张志娟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273号

  余发林、张志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与被告余发林、张志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余发林、张志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借款本金130万元及支付该款截止2016年1月11日的利息167725.14元、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在被告余发林、张志娟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时,对本案的抵押物[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千岛湖度假公寓6幢810室(房产证号:淳房权证千岛湖镇字第238754、23875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淳安国用(2014)第002771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约定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801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余发林、张志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1780号

  陈雪刚: 本院受理淳安县临岐农资服务社诉你与徐月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9月20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临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636号

  江小勇: 原告宋世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 年10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598号

  李亚君、董立夫:本院受理原告陈瑞亮诉被告李亚君、董立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5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亚君、董立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瑞亮借款1000000元、违约金200000元、律师费20000元,以上共计12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80元,公告费650元,以上共计16430元,由被告李亚君、董立夫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芹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1995号

  任钢、高洁:本院受理原告周丽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事项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842号

  胡小云:本院受理(2017)浙0212民初484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077号

  叶信星、戴丽娟、叶未扬:本院受理(2017)浙0212民初4077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叶信星归还借款本金91185.15元、正常利息4194.52元(正常利息自2016年8月31日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逾期利息8069.89元;(罚息暂从2016年12月1日计算至2017年3月28日止),之后利息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戴丽娟、叶未扬对被告叶信星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谢海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根世、方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9月28日8时45分在本院江东巡回审判点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685号

  杨天学:本院受理(2017)浙0212民初4685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诉被告杨天学、包照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杨天学归还借款本金9937.89元、正常利息4647.11元(正常利息自2016年5月9日计算至2016年8月9日)、逾期利息17314.24元;(罚息暂从2016年8月10日计算至2017年3月28日止),之后利息请求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包照日对被告杨天学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谢海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根世、方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9月28日8时45分在本院江东巡回审判点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498号

  王鄂平:本院受理(2017)浙0212民初449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与被告王鄂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妃、方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9月27日15时00分在鄞州区徐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5670号

  时茂军:本院受理(2017)浙0212民初567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与被告时茂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妃、方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9月27日14时4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071号

  李仙宝:本院已受理原告陈阿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1321号

  陈娟娣、施娇琴:本院受理邵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1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3773号

  陈宇:本院受理浙江全球管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章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催22号

  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志气电机铸造厂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志气电机铸造厂。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40200051/23760001,出票金额为5000元,付款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墟支行,出票人为浙江金汇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沁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经背书,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 三、申报权利的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 四、在申报权利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催23号

  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志气电机铸造厂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志气电机铸造厂。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40200051/23759995,出票金额为10000元,付款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墟支行,出票人为浙江金汇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沁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经背书,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 三、申报权利的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 四、在申报权利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3159号

  绍兴柯桥金氏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绍兴市上虞区润彩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3772号

  徐全英:本院受理吴林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章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4996号

  周国仪:本院受理原告杜中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7062号

  徐晓磊、徐香莲:本院受理原告张光达诉你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262号

  周永生:本院爱以理原告林赛萍与被告周永生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439号

  黄德金、余海娜:本院受理原告陈伟与被告黄德金、余海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991号

  鲁友彩、吴素芬、鲁丽春: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友彩、吴素芬、鲁丽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992号

  杨守书、温兴随、温兴市: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守书、温兴随、温兴市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676号

  林伙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欧吉斯服装加工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240号

  重庆尼杰亚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波斯丹尼服饰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7-06 2 2017年07月0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