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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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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7月6日

  (2017)浙0304民初1706号

  杨金波: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杨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862号

  江添灵、杨保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江添灵、杨保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620号

  陈央蓉:本院受理原告郑茶霜与被告陈央蓉、黄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7日上午10时整在本院大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1破1号

  本院于2017年6月1日裁定德清奥士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担任上述企业的管理人。德清奥士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8月1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德清经济开发区长虹东街德清奥士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邮政编码:313200;联系电话:1733626632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德清奥士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8月25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舞阳街222号德清县人民法院第十三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德清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08号

  李伍妹、孙兴义: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10号

  李伍妹、孙兴义: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11号

  孙兴义、李伍妹: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13号

  李中才: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14号

  李中才、林花蕊: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16号

  李中才: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18号

  李中才、林花蕊: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19号

  李中才、林花蕊: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21号

  林花蕊、李中才: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22号

  林花蕊、李中才: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23号

  李中才、林花蕊: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7802号

  乐清市白象文具制造有限公司、赖庆义、高田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乐清市白象文具制造有限公司、赖庆义、赖天山、高田兰、郑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7802号民事判决书、(2016)浙0382民初780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1453号

  赵灵燕、徐昌才、胡成富: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虹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赵灵燕、徐昌才、胡成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1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51号

  陈自永、王见霞、钱磊、陈志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陈自永、王见霞、钱磊、陈志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6民初6542号

  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深塘村4组李云芳:本院受理原告鲍承光与被告李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6民初6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李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鲍承光借款1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92元,由李云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初3779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绿洲花园15幢101室郑宏图、孙玉玲: 本院受理原告郑小强诉被告郑宏图、孙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水头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1808号

  谭云彪:本院受理原告张阳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1802号

  许培明:本院受理原告张阳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2168号

  翁超超、张艺:本院受理原告梅锡铭诉被告翁超超、张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翁超超归还借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支付违约金18000元、原告对被告翁超超所有的桐乡市梧桐街道九成公寓1幢2单元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翁超超承担律师费3500元及诉讼费,被告张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803号

  钱顺、王伟:本院受理原告杨连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钱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连勇借款19000元;钱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连勇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2日起,以借款1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王伟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钱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80元,由钱顺、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989号

  浙江红狐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长润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红狐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定作款329970.9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900元,由被告浙江红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748号

  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4147922958B): 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圣品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及三十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8800号

  张雅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304013726):本院受理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诉被告张雅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雅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公司476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700元,由被告张雅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615号

  陆昆明:本院受理原告湖州达昌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439号

  杭州淘家驿站服饰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湖州保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送达后的15日。该案定于2017年10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第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6793号

  姚云才、丁美方: 本院受理原告戴仔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6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944号

  浙江飞耀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鹏飞诉你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327号

  孟武泉、胡文斌:本院受理原告周彦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989号

  陆国良:本院受理原告杨中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774号

  湖州南浔捷和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丝得莉精炼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903号

  沈明明、钱丽华:本院受理原告赵国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2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2764号

  浙江诚义贸易有限公司、顾忠红: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佳怡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诚义贸易有限公司、顾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2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浙江诚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金华市佳怡包装有限公司货款209873.85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顾忠红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顾忠红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诚义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9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共计4898元,由原告金华市佳怡包装有限公司承担219元,被告浙江诚义贸易有限公司、顾忠红承担467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7658号

  蒋建英、胡伟义:唐国强与被告蒋建英、胡伟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7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蒋建英、胡伟义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唐国强借款22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其中10万元自2016年1月8日起计算,其中124000元自2015年7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蒋建英、胡伟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8634号

  陈梦琪: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杭杭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你的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11885.09元,并自代偿之日即代偿之日2016年11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26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7823号

  许利星:本院受理原告李晓侠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82887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8632号

  杨青元: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杭杭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你的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6136.94元,并自代偿之日即代偿之日2016年11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085号

  朱军勇:原告义乌市惠娟围巾商行诉被告朱军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朱军勇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朱军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惠娟围巾商行货款21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6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57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朱军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8747号

  黄兆丰: 本院受理原告毛天平诉被告黄兆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9月19日下午十五时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4141号

  赖虎海、杜建芬: 本院受理龚红霞诉赖虎海(330325197206103518)、杜建芬(33252219721024554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赖虎海、杜建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敬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虞敷洪、黄以清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29日09时30分在廿三里法庭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737号

  祝李燕: 本院受理原告叶福将与被告祝李燕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被告祝李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叶福将加工费人民币6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祝李燕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609号

  王福有、朱俊扬:本院受理邱连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4459号

  永康市瑞致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一帆与被告永康市瑞致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4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催10号

  申请人温岭市日利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40200051/23273090、票面金额人民币6240元、出票人浙江浩博运动器械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蓓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持票人温岭市日利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银行承兑汇票权利的行为无效。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17号

  王忠朋:本院受理原告朱振响与被告王忠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0013号

  倪杨政、贵雪芳、陈敏瑞:原告孙力为与被告倪杨政、贵雪芳、陈敏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1001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法院公告 2017-07-06 2 2017年07月0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