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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7月7日

  (2017)浙0110民初6265号

  苏永其、孙爱娟: 本院受理原告方建福与被告苏永其、孙爱娟、张德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27日9时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8153号

  徐伟忠: 本院受理原告徐日峰诉被告徐伟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17年10月17日9时在本院塘栖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62号

  叶伟林、杭州神州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熊金海诉被告叶伟林、杭州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457号

  潘全:本院受理的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潘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如遇周末或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1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原江东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21号

  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志气电机铸造厂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志气电机铸造厂。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40200051/23760004,出票金额为5000元,付款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墟支行,出票人为浙江金汇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沁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经背书,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 三、申报权利的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 四、在申报权利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催19号

  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志气电机铸造厂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志气电机铸造厂。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40200051/23760003,出票金额为5000元,付款行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墟支行,出票人为浙江金汇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沁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经背书,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 三、申报权利的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 四、在申报权利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催20号

  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志气电机铸造厂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绍兴市上虞区志气电机铸造厂。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31000051/27069936,出票金额为10000元,付款行浦发银行绍兴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上风高科专风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上虞路盛电机有限公司,经背书,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9日)。 三、申报权利的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 四、在申报权利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7266号

  翁金凤:本院受理原告陈红光与被翁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849号

  姚峰:本院受理原告夏振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65号

  高全信、尹建英:本院受理原告陈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150号

  金海晓:本院受理原告林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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