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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债权转让通知书

  林大云、陈妍青:

  你方尚应支付给我司代偿款本金137402.32元及暂算至今的利息19053元及诉讼费1602元、律师费7800元、执行费2078元等共计167935.32元,经与刘少裴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现将上述债权和对浙JC5688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抵押权一并转让给刘少裴。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7月10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8 债权转让通知书 2017-07-10 2 2017年07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