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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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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7月10日

  (2017)浙0110民初7172号

  沈金龙、王雅娟: 本院受理原告胡永强诉被告沈金龙、王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656号之一

  王明军、方佩娟、王尘: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建平诉被告王明军、方佩娟、王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947号

  单景剑:本院受理原告陈益勇诉被告单景剑、曾小苹、王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单景剑归还原告陈益勇借款50000元,支付2017年2月12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6%计,暂算至2017年4月12日的利息损失为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曾小苹、王志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被告单景剑、曾小苹、王志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948号

  单景剑:本院受理原告施永红诉被告单景剑、曾小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单景剑归还原告施永红借款20000元,支付2017年2月12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6%计,暂算至2017年4月12日的利息损失为2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曾小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元,由被告单景剑、曾小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3363号

  占东东:本院受理(2017)浙0212民初33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城支行与被告占东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3359号

  陈加科:本院受理(2017)浙0212民初33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甬城支行与被告陈加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842号

  胡小云:本院受理(2017)浙0212民初484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巡回审判点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3205号

  徐邦顺:本院原告阿毛与被告徐邦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浙0212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6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和宁波正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7月10日至2017年8月23日期间,向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奉化市华信国际城17幢1406室;邮编:315700;联系人:王琴琴13780095741,潘永娟1378009574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9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华信国际大酒店紫澜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38号

  余姚市城区永兴砂轮经营部,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朗霞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余姚市城区永兴砂轮经营部。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朗霞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8693575号、票面金额为11930元、出票人宁波浩嘉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致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余姚市城区永兴砂轮经营部的承兑汇票。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7月4日起2017年9月4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39号

  余姚市勤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大隐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余姚市勤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大隐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 28697697号、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余姚市葑业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岱山县中兴电器机厂、持票人余姚市勤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7月4日起2017年9月4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1734号

  宋富亚、陈志英:本院受理邵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5936号

  陈浩秀、黄雪红、李余春:本院受理原告沈晓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6148号

  周凤珍、杨周青:本院受理原告谢秋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6146号

  杨小红、周凤珍:本院受理原告谢秋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6147号

  胡秀清:本院受理原告谢秋妹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9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065号

  刘小敏、蓝永睦: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站前嘉佳服装辅料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1-1号

  温州市中文鞋业有限公司、白忠文、曾小华:2017年1月6日,本院根据温州市万路丰路鞋材厂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中文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你们应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绝提交将依法承担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3167号

  徐良尚、林爱珠: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良尚、林爱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年10月25日15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3221号

  吴孔杰: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林、吴孔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并定于201年10月25日15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750号

  陈莉莉、陈廷欧、郑世鸿: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莉莉、陈廷欧、郑世鸿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7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543号

  李金芳、蒋建灵: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芳、蒋建灵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6号

  南京柯耐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展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14号

  张海庆:本院受理原告叶陈福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57号

  唐传建、陈明:本院受理原告臧宣宣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30号

  钱伟:本院受理原告张明川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14号

  张绪坤: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宝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15号

  蒲进成: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宝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20号

  李启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宝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725号

  王贤青: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宝环卫运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246号

  余建荣、徐志国: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国家税务局与被告吕建忠及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603号

  林学政: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丽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现定于2017年10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人员由审判长蔡志海、人民陪审员黄飞云、叶丽月(替补:张孚世、林梅林)组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595号

  郭海仙、叶志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洞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林忠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若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无法参加陪审,则有人民陪审员叶丽月、林加欣依次进行递补),并定于2017年10月17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654号

  施立亚、陈央、东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洞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联系不上,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由审判员林忠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若人民陪审员褚金凤、苏菊香无法参加陪审,则有人民陪审员叶丽月、林加欣依次进行递补),并定于2017年10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0号

  高培清、何建国、郑铜敏: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1号

  何建国、郑铜敏: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6号

  郑彩萍、何建国、郑铜敏: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9号

  朱珠香、何建国、郑铜敏: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0号

  何建国、郑铜敏: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5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955号

  浙江众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陈公博、林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163号

  乐清市众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及陈荣贤、陈小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520号

  杨颂东、潘茂娜、李建乐、张笃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164号

  蔡小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8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7破19号

  本院于2017年6月1日本院受理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温州欣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欣琪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8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地址:温州市市府路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电话:0577-88122697、15726892887,联系人:吴家焕),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依照《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该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8月30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5459号

  姜秀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伟邦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秀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2786号

  金志清:本院受理池凯诉金志清、孙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24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2279号

  张新平、许珠峰:本院受理原告李绍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250号

  杭州金紫丰服饰有限公司、黄宝福:本院受理原告姚末春与被告杭州金紫丰服饰有限公司、黄宝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605号

  卢致聪:本院受理原告和文顺与被告卢致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卢致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和文顺借款73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50元,由被告卢致聪负担2225元,原告和文顺负担125元。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063号

  张卫:本院受理原告王翠玉与被告张卫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7-07-10 2 2017年07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