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7月11日
(2017)浙0191民初202号
浙江石材石材翁时暖石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尹振兴诉被告浙江石材石材翁时暖石材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1民初2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814号
戴建芳: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三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建芳、浙江恒誉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6877号
李红: 本院受理原告周史林诉被告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5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825号
徐有冬: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民与被告徐有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5270号
江补来:原告唐梅花诉被告江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27民初527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唐梅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4元,由原告唐梅花负担。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2107号
胡联滨:本院受理原告朱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558号
薛康:本院受理原告江冬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5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2016号
赵平飞:本院受理原告尤嘉科诉你、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事项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2018号
赵平飞:本院受理原告陈荣伟诉你、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事项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破7号
本院根据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6月28日裁定受理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和宁波正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8月25日前,向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奉化市华信国际城17幢1406室;邮编:315700;联系人:王琴琴13780095741,潘永娟1378009574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弥莱世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9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华信国际大酒店紫澜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26民破1号之一
本院根据马云富的申请于2016年3月25日裁定受理宁海县宁兴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5月30日指定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担任宁海县宁兴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6月22日,本院根据宁海县宁兴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对其重整。宁海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行初28号
蒋玉芳:本院受理原告黄忠平与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行初28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黄忠平不服本案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同时向你送达行政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803号
林淑琳、吴小武:本院受理原告黄树樑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2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949号
陈爱真、曾焕目、汪招招、郑志森: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09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