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秀洲人社监罚决字[2017]09号
被行政处罚当事人:徐燕(身份证号:53212419750924132X)
经营地址:秀洲区王店镇花鸟港村周家瞳5号
经查,被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6月17日,秀洲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由徐燕开办的位于秀洲区王店镇花鸟港村周家瞳5号的家庭作坊在尚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存在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当天立即赶赴王店镇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刘兴乾,男,汉族,2000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4200004181135,家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柑子湾社33号,于2015年8月底进入徐燕开办的家庭作坊从事套领子的工作,至其年满十六周岁时,在该处实际工作不少于七个月零十八天。
以上事实有未满十六周岁人员刘兴乾的身份信息材料、工资结算单以及相关笔录等为证。
被行政处罚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圆整。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秀洲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征收专户(开户行:农行嘉兴秀洲支行,帐号:32010104007252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