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申请人:刘笺成,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5509100618
立遗嘱人:刘聚源,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2105250018
邵如玉,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2312300022
申请人刘笺成向本处申请继承刘聚源和邵如玉位于杭州市长乐北苑6幢3单元302室的房屋。经查,刘聚源于2013年2月10日在杭州死亡;邵如玉于2017年6月11日在杭州死亡,刘聚源和邵如玉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公证书编号(2005)杭证民字第6132号。刘聚源和邵如玉在遗嘱中表示若一方过世,上述房屋由在世方继承,双方都过世后,将上述房屋指定由儿子刘笺成一个人继承。
现本处通过公告向刘聚源和邵如玉的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告知上述事项,其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对刘笺成的遗嘱继承申请向本处提出异议。如到期本处未收到异议,本处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出具公证书。
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