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503民初1829号
徐敏:本院受理原告严梅江与被告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7日14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871号
李爱宝: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练市意康鞋材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3326号
金霄、张路杰:本院受理原告胡冬云与被告金霄、张路杰、何丽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三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2、三被告支付利息损失(自2017年3月4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起诉之日为800元,此后仍按月息2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9月28日9点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1889号
陆韦承:本院受理原告胡晨与被告陆韦承、姜莉莉、谢凌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陆韦承、姜莉莉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6400元(按月利率的2%计算,从2016年7月6日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谢凌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9月29日9点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4087号
深圳市威仕高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帕威尔车圈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1408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简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05690号
钟冰:本院受理原告楼春富诉被告钟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056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126号
高华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高华鑫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2763号
陆海泉: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佶鸥饰品配件商行与被告胡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2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陆海泉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梁增娣借款3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7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但最高不超过年利率6%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陆海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505号
王伟利(330722197303246433): 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久旺针织厂诉被告王伟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身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656号
刘日俭(330328196902232115): 本院受理原告王萃重与被告刘日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身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
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522号
张弦龙(330825197108280833): 本院受理原告吕程伟诉被告张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廿三里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身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150号
董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截止至2017年2月12日止的透支款本金14978.4元及利息1608.75元、滞纳金3386.24元,计19973.39元(此后利息、滞纳金等按领用合约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定于2017年8月7日9时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4459号
傅钢妙、王华芳:本院受理原告应光辉与被告傅钢妙、王华芳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10月23日9时3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胡悠悠、吕志武、孙永道。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72号
浙江神阳工贸有限公司、陈黎青、胡建彤、永康市沪丽金属丝网有限公司、永康市水奇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怡和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吕永安、吕代红、浙江神阳工贸有限公司、陈黎青、胡建彤、永康市沪丽金属丝网有限公司、永康市水奇特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鑫银自动化仪表厂、吕妙法、吕银枝、永康市西山纺机专件厂(普通合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2030号
杨巧丽:原告成浩与被告杨巧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
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4563号
胡贞华、武义县宝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峰与你们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10月16日13时5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四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合议庭成员为金华英、华丽贞、吴哲儿。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319号
祝红伟:本院对陈阿东与被告祝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183号
周一军、黄飞兰:本院受理的原告芮炳红诉被告黄东汉、赵红艳、周正伟、何文娟、周一军、黄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763号
费璇璇:本院受理原告赵仲正与被告费璇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76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周峰松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德强、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0月10日上午9:1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330号
陈增荣、张如必:本院受理原告曹荷凤诉被告陈增荣、张如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向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0月11日上午8:4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4月1日第2版和第11版中缝刊登的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民初677号,黑体字部分被公告人“杨春莲”应为“黄维源、杨春莲”,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7月4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2969号,原告应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特此更正。
(2017)浙0502民初3088号
陆卫平:本院受理原告毕云与被告陆卫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334号
孙松梅: 本院受理原告徐成成与被告孙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022号
吴兴颜氏家具店: 本院受理原告朱佳琪与被告吴兴颜氏家具店、广州尚品宅配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910号
朱敏强、姜惠斌: 本院受理原告周永靖与被告朱敏强、姜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548号
冯国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其凤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开庭时间为2017年10月20日9:00在本院双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185、1186号
金水根、唐学梅:本院对原告蒋红霞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两案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1185、1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