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7月11日
(2017)浙0303民初03172号
陈书听、陈一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陈书听、陈一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7)浙0303民初0317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3228号
蔡万林、李春娥、陈思思: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万林、李春娥、陈思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7)浙0303民初0322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3118号
林莲新、林长恩:本院受理原告郭其甫诉林莲新、林长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纪律监督卡及(2017)浙0303民初0311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659号
李裕伢: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勇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现定于2017年10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小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人员由审判长蔡志海、人民陪审员黄飞云、叶丽月(替补:张孚世、林梅林)组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1061号
赵爱飞:原告乐清市精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余春、赵爱飞、姚建良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1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629号
夏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6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3914号
王海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36号
叶奔月: 本院受理原告徐良与被告叶奔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24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限被告叶奔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良借款5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叶奔月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2244号
庄爱国:本院受理原告张红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2160号
杨彩英、夏世炜:本院受理原告陈军与被告杨彩英、夏世炜、第三人钱里华合同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1070号
李忠厚(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821010201X)、张杰(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8906242213):本院受理原告沈磊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忠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磊借款20000元;二、被告张杰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忠厚追偿。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忠厚、张杰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忠厚、张杰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忠厚、张杰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4609号
陈顺甫(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7412223413):本院受理原告顾敏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陈顺甫归还借款34500元并支付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自本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2017年11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3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978号
俞梦佳(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906301324):原告邹文超诉被告俞梦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81民初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俞梦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邹文超借款本金388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5年2月9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邹文超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7653号
闻坤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林江、闻坤浩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作出(2016)浙0481民初76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郭林江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现向你送达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4249号
傅良元、李艳喜:本院受理原告查雪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15日。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