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7月12日
(2017)浙0726民初1604号
屠燕丽:本院对原告郑光真诉被告屠燕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屠燕丽归还原告郑光真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屠燕丽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783号
郑海军:本院对原告郑利冉诉被告郑海军、吴慧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一、由被告郑海军支付原告郑利冉货款人民币258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7年3月7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3元,由被告郑海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624号
傅禄良、张乐:本院受理原告贾玉明诉被告傅禄良、张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傅禄良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息四倍从2015年9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2、由被告张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0日上午0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146号
邱小水、潘巧英:本院受理原告周丽艳诉被告邱小水、潘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14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495号
张剑明: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再丰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495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522号
刘曙积、王苏珍:本院受理原告郑军伟诉被告刘曙积、王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5486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2017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401号
王根环、马玲玲:本院受理原告王兴江诉被告王根环、马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告王根环、马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兴江借款本金146135元。本案受理费668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7338元,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邵勇智、吴慧芳: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山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排除妨碍,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649号
华凯、华君清:本院受理原告林超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浙0802民初164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华君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