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7月14日
(2017)浙0302民初277号
毛信息、徐松叶: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鹿城区水心绣英鞋料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820号
陈和、杜小丽: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景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940号
施新根:本院受理的原告倪松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523号
吕丽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鹿城区站前王震宇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522号
陈美玉、金文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鹿城区站前王震宇布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014号
陈微、陈玲俐:原告温州曙光医院(普通合伙)与被告陈微、陈玲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3民初10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曙光医院(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温州曙光医院(普通合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910号
陈虎、杨纯洁:本院受理原告周奇与被告陈虎、杨纯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19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13号
万后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胜帆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万金叶、陈红忠、万后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3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392号
许宜兵、方习友:本院受理原告周建飞与被告许宜兵、方习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226号
覃业武、朱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泼墨服饰有限公司与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657号
余天培:本院受理原告白永虎与被告余天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203号
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高文枢、叶泰西、王从岳:本院审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高文枢、叶泰西、王从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926号
钱秀垟、陈燕萍、钱晓锋、卢建飞:本院审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钱秀垟、陈燕萍、钱晓锋、卢建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4135号
李舜、黄卫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1423号
薛功珠、吴建萍、卓成银、陈书奶:本院审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功珠、吴建萍、卓成银、陈书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142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1031号
黄小萍、林革、蔡少华: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成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10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4282号
罗先灯: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龙湾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诉被告苍南泰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经被告申请,本院通知温州华申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罗先灯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副本及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0日14时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3383号
季宋华: 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季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3429号
麻乾坤、杨鲜花: 本院受理原告金爱媚诉被告麻乾坤、杨鲜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2950号
温州中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天鹏: 本院受理原告吴祖晓、刘强有与被告温州中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金天鹏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 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28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十五日。期限届满后,开庭时间为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永嘉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2596号
俞培明:本院受理王利军诉你(2017)浙0411民初259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956号
施良效:本院受理原告董江峰与被告施良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138号
沈宏、仇怡峰:原告陈华军诉被告沈宏、仇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沈宏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两分自2013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2、被告仇怡峰对被告沈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128号
盛志清、吴志强:原告陈华军诉被告盛志清、吴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盛志清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息两分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2、被告吴志强对被告沈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