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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7月14日

  (2016)浙0421民初5549号

  姚炳春、蒋雪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静珍、邹瑞华、高春明、黄永平、姚炳春、蒋雪芳、徐亚红、邹洪泉关于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21民初5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4650元,由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679号

  潘春富、胡钰芳:原告金小君诉被告潘春富、胡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潘春富、胡钰芳共同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179号

  金利忠:本院受理原告边久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利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边久武借款40000元;二、被告金利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边久武借款逾期利息(自2017年3月17日起,以借款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00元,由被告金利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1110号

  王勇潮: 本院受理原告王怀平与被告王勇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浙0483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勇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怀平人工费165800元。本案受理费361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266元,由被告王勇潮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161号

  丁爱国: 本院受理原告蔡桂英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外网告知书等,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吴兴区人民法院康山法庭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880号

  吴景文: 本院受理原告唐安梅与被告吴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452号

  尹宇亮、尹炳奎: 本院受理原告方玉峰与被告尹宇亮、尹炳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879号

  张哲浩: 本院受理原告潘卓与被告张哲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330号

  杨家普:本院受理原告章园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762号

  赵爱国:本院对陈林荣诉赵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2376号

  潘玲芳、王刚、韩建勋、吴卿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玲芳、王刚、韩建勋、吴卿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潘玲芳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7日为20707.05元;自2017年3月7日起按月利率6.516666‰加收50%计收罚息,对欠付利息均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王刚、韩建勋、吴卿萍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2日9点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1358号之一

  卢维佳:本院受理原告苏振撼与被告卢维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7-07-14 2 2017年07月1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