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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公告

  经本机关调查、并调取杭州市规划局相关图纸核对后认定,位于西湖区曙光路121号(原65号)1幢1单元101室南侧院外的建筑物的建造年份在1998年—2008年之间,属违法建设。该建筑物北墙为101室院墙,有一小出入口通向101室院落;东面紧靠社区车库;目前作为鸽舍使用。经测量,该建筑物南北长2.3米,东西宽1.1米,高2米,砖墙结构,上盖石棉瓦,面积为2.53平方米。该违法建筑物现由曙光路121号(原65号)1幢1单元101室房屋产权人曹荣法、孙兆玲实际使用。

  因西湖区曙光路121号(原65号)1幢1单元101室南侧院外的建筑物,现使用人曹荣法、孙兆玲否认其是搭建该违法建筑物的行为人,并陈述该违法建筑物由原产权人马小莲搭建。由于原产权人马小莲已死亡,故该违法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无法确认。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行为人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北山中队接受调查处理,公告期限届满仍未来处理的,本机关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予以拆除。

  联系电话:85023251;  地址:西湖区曙光路118号。

  特此公告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7月17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8 公告 2017-07-17 2 2017年07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