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7月17日
(2017)浙0382民初5715号
李晓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李晓松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0月19日15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711号
林高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林高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0月19日15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704号
林贤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林贤晓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0月19日9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696号
刘海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刘海鸥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0月19日14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712号
刘洁、徐梓怡、徐梓皓: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刘洁、徐梓怡、徐梓皓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0月20日9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694号
张文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张文献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0月19日10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709号
郑建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郑建海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0月19日16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705号
朱和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朱和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0月19日9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460号
方雄英、屠新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成支行诉被告方雄英、屠新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0月19日8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3242号
方贞治、徐赛琼、温州博诚控股有限公司、丽水科艺阀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砚军诉被告方贞治、徐赛琼、温州博诚控股有限公司、丽水科艺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嘉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应诉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3日上午0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到庭应诉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3500号
胡海斌、徐叶琼:本院受理原告朱飞江与被告胡海斌、徐叶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1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到庭应诉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3501号
柯丹和、吴冻利:本院受理原告朱飞江与被告柯丹和、吴冻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4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6日上午0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到庭应诉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011号
陈建明、周玉芬、戴万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建明、周玉芬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99384.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陈建明、周玉芬偿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截止2017年2月21日为11908.82元,自2017年2月22日起,对全部尚欠借款本金按《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复息,至实际清偿日止);戴万良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4元,公告费650元,诉讼费用合计5194元,由陈建明、周玉芬、戴万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隆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联众建设有限公司、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5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嘉善县西塘镇敬乾超市: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杭迈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善县西塘镇敬乾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下午14点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徐嘉成:本院受理原告黄伟杰诉被告徐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宋明星、何会霞: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其、杨文康诉被告宋明星、何会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陆志远、庄蔡飞:本院受理原告徐桂兄、徐雷诉被告陆志远、庄蔡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2467号
薛龙、沈美华:本院受理原告姜克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70000元并支付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45分在本院第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3168号
潘芳琴、潘芳杰、吴文峰:本院受理原告杨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一、被告潘芳琴、吴文峰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律师代理费3500元;二、被告潘芳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00分在本院第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941号
杭州家好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新新与被告杭州家好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59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原告吴新新与被告杭州家好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签订的《杭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自2017年6月9日解除。二、被告杭州家好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新新工程款44752.17元。三、被告杭州家好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新新违约金9800元。四、驳回原告吴新新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原告吴新新负担62元,被告杭州家好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74元。公告费950元(已由原告吴新新预交),由被告杭州家好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直接给付给原告吴新新。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4070号
沈培林: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海昌海洋皮草行与被告沈培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751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提供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案由陈豪东、曹腾、吴胜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陈豪东担任审判长。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1514号
沈晓锋:本院对原告陈国仙与被告沈晓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81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沈晓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国仙货款439330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以43933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7890元,由被告沈晓锋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沈晓锋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沈晓锋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7316号
浙江好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原告浙江迪欧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好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1民初7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浙江好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迪欧达实业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浙江好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浙江好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浙江迪欧达实业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3570号
滕小明(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5109262916):本院受理原告曹娟花诉被告滕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2376号
叶炳松: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伊贝儿皮草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炳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599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民初506号
汤惠荣、邓治伟:本院受理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汤惠荣、邓洁伟、福晖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5民初506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387号
杨世军、周荣鑫: 本院受理原告湖州金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062号
慎杰:本院受理周彩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810号
高伟文、慎云高:本院受理原告丁加夫与被告高伟文、慎云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收、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910号
王欢欢、王一帆: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庆军与被告王欢欢、王一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913号
翟建中:本院受理的原告顾静波与被告翟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909号
陆金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俞国强与被告陆金明、施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2917号
丁本福:本院受理原告苏小安诉被告安吉特丽云石礼品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9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案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