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杭州万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涉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一案,本委已于2017年7月7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经开人社监罚决字[2017]第0004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如下:你单位拖欠陈维烽等49名工人工资,合计316065.56元,本委于2016年7月15日向你单位出具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杭经开人社监令字[2016]0052号),责令你单位于2016年7月26日前付清拖欠陈维烽等49名工人工资316065.56元,你单位逾期未付清,拒不执行该改正指令书的内容。
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6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以及《关于印发〈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7]16号)附件《行政处罚标准表》第61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涉及劳动者权益11人以上的或者涉及国家利益的,按照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标准罚款”的规定,本委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以罚款壹万贰仟元整(¥12000)。
因无法直接送达你单位,特此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所属网点缴纳罚款(机构代码007505201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委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