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25民初03359号
陈志忠:本院受理原告汪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25民初033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由你归还原告汪余借款5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元借款自2013年3月3日始,30000元借款自2013年4月8日始,均按月利率2%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溪口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00号
章金虎、吴卫红:本院受理原告罗邦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004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罗邦林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按本金100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6年5月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70元,由你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0782民初9580号
朱悦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朱悦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1、被告朱悦悦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14914.72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息)19717.47元[利息已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2017年5月20日,以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丹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楼林明、方义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0月10日10时40分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7176号
朱泽贵、黄有港:本院受理原告吴健亮诉被告朱泽贵(330326199110246317)、黄有港(3303261983032652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3日9时20分在廿三里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们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4月12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