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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2948号

  苏申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小才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蒋小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9478.74元及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18495.48元、滞纳金6691.72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蒋小才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20元,由被告蒋小才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2950号

  陶纪富、周立冬: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陶纪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4875.29元及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5862.82元、滞纳金2011.19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周立冬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周立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陶纪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2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7月6日第12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309号,黑体字及文内部分被告“吴启仁”应为“吕启仁”,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7月14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2005号,黑体字及文内部分被告“杭州市旧冠置业有限公司”应为“杭州卓冠置业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7月7日第5版和第8版中缝刊登的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802民初134号,内文“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802民初13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应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802民初134号案件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7-19 2 2017年07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