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衢州亿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3月8日对你公司拖欠洪小玲、江锦龙、梅至刚、孙孙权、王洪生、郑长英、金燕、王咪咪等8名员工2017年1月至2017年2月工资的投诉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事实清楚,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4月21日对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衢市人社监令字[2017]034号),但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整改到位。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的处罚。因通过直接送达等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衢市人社监罚先告字[2017]005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你单位可自本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向衢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荷三路231号,联系电话:0570-3082819)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20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2017-07-20 2 2017年07月2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