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7月20日
(2017)浙0204民初483号
谢岳祥、施狄波: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邱祥、施狄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5414号
何建圆、章日陈:原告熊影诉被告何建圆、章日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被告何建圆归还原告借款220000元;二、被告章日陈对其中的10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将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0月11日上午8时5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25民催5号之一
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该汇票号码为10200042/2010332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收款人为湖北设备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象山县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2月17日。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200042/20103327、票面金额2万元整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302号
温州市功定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玖文纸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6530号
温州市伟信光学有限公司、江西伟信光学有限公司、邓进春、邓李敏: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等法律文书。本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37-1号
本院根据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屿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7月13日裁定受理温州中诚金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7年8月3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92号新益大厦A幢801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周莉丹,联系电话:1373207588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9月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36-1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鹿城圣伦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7月13日裁定受理温州市超迈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7年8月29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恒玖大厦1503室,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叶文潘,联系电话:1386887261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9月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900号
应春镇、陈敏: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区信通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范围、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107号
李富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铭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富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你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833号
蔡加忠: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大兴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加忠、熊建群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960号
王忠策、祝小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峰合成革有限公司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催2号
兰溪市华圣纸业有限公司因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 公示催告人申请人:兰溪市华圣纸业有限公司。
二、 公示催告的承兑汇票:付款行为台州银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5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1月27日,票据号码为3130051/43928379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平阳建克印务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兰溪市华圣纸业有限公司。
三、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厉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1596号
郑杰、倪琼羽、邹雷东:本院审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被告郑杰、倪琼羽、邹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1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乐清市人民法院
钱茂森、张胜燕: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1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何建国、郑铜敏: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何建国、郑铜敏: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355号
浙江凯航船舶工业有限公司:原告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24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浙江凯航船舶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38052.0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7年1月1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8元,由原告海星海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7元,被告浙江凯航船舶工业有限公司负担3061元。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3218号
周思根、刘春菲:本院受理原告潘荷芬诉被告周思根、刘春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813号
陈刚:本院受理原告沈永良与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1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1081号
张夏君:本院受理原告胡月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1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着这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646号
韦科:本院受理原告裴粉观与被告韦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韦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裴粉观借款610000元;二、被告韦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裴粉观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550元,由被告韦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803号
孔建祥:本院受理原告贾伟诉被告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孔建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被告1立即支付货款51643元及违约金20000元;2、被告1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全部货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年利率的2倍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为16009元;3、被告2对被告1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3民初661号
温州昆富铁皮石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0740587X):本院受理原告陈东东诉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温州昆富铁皮石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东东赔偿金12710元;二、驳回原告陈东东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陈东东负担7元,由被告温州昆富铁皮石斛有限公司负担11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温州昆富铁皮石斛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966号
蔡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蔡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349号
冯学文: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织里欧信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586号
丁金祝:本院受理原告丁金祝与被告何亚芹、严国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596号
湖州天瑞双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煤炭测绘院诉你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429号
季安鸟: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织里欧信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季安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502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755号
邱晓东、邱卫东、张惠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惠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481号
沈孝良: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大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225号
翁华良: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414号
徐坤堂: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873号
杨杰、沈晓萍:本院受理原告周火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480号
张明建: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大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328号
浙江泰旭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旭成与被告浙江泰旭建设有限公司、冯桂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628号
陈阿三:本院受理原告杨水荣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483号
湖州吴兴大汉土灶餐馆: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华吉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190号
潘云飞、王瑛:本院受理原告蔡晓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694号
孙士豪、吴如英:本院受理原告蔡晓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828号
吴兴新诸葛烤鱼店: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华集酒业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113号
吴新民: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市练市桥菱水磨米粉厂(普通合伙)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民事裁定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630号
周云江: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南浔千金永根生态渔业专业合作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468号
沈云雨、湖州申华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成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25日9时在本院菱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1179号
孙露瑶:本院对原告王剑与被告孙露瑶、汤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你应返还原告王剑借款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二、驳回原告王剑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166号
林玉璋:本院受理原告湖州慧强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玉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