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员工到底谁在撒谎?
杭州西湖法院引入测谎技术断真伪
通讯员 西法
本报讯 2017年6月,杭州西湖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画下休止符。能出现这个结果,与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引入测谎技术不无关系。20日,西湖法院披露了详情。
姚某、黄某、陈某、向某等4人是杭州一家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员工。这4人与公司发生纠纷后,将该纠纷提交给了劳动仲裁委员会。
2016年10月,杭州西湖仲裁委员会依据姚某等4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裁决:杭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4名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万多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足部分6万余元。
2016年10月,因不服仲裁结果,该公司向西湖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某表示公司很“冤”。他说,公司已经和员工签订2016年劳动合同,但合同在2016年8月3日被这4名员工以借看名义抢走并塞到包里拒不归还,公司当天曾经报警,可惜警察来了后未能在员工的包里搜到合同,估计已被转移了。而公司之所以解聘姚某等4人,正是因为其违法抢夺合同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
法庭上,员工陈某对蔡某的说法予以否认。他说,8月3日当天自己和3个同事确实前往财务室,但不是要求看合同,而是向财务讨要2015年的年终奖和公司拖欠2个月的工资,财务不仅没答应,还叫来了警察。
因事发时财务室没有监控,公司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姚某等4名员工抢夺合同,但涉事财务室的全体员工都愿意出庭作证。经过原、被告及承办法官三方多角度发问,5名证人的陈述与公司主张高度一致,结合8月3日公司向公安报警声称员工抢夺合同的事实,承办法官认为公司的陈述具有相当可信度。
双方就此争执不下。2017年2月,该公司提出测谎要求。
尽管测谎结论在我国并不属于法定证据,但当书面证据相互严重矛盾,或者书面证据与法官心证严重相左时,测谎作为辅助手段对于案件事实的真伪判断往往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于是,法官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后,由法院委托某测谎机构对原告5名证人及被告陈某进行测谎。
测谎当天,被告陈某作为测谎对象,在测谎前问询谈话时,突然承认8月3日当天确实和3名同事抢夺了合同,但该合同是倒签合同。根据被告的自认,测谎内容临时调整为2016年劳动合同是否是倒签合同。根据被测试人的测试生理反应,测试机构认为该合同确为倒签合同。
2017年6月,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基于测谎结论,双方对倒签合同且合同被抢夺一事均予以确认,并在审理中以此为基础达成和解,由公司支付4名员工补偿金合计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