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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将自家拱券窗改成卷帘门,怎么就犯罪了?

这种类型的房子,还真不是想改就能改

  本报记者 许梅

  本报讯 为了方便出入,将自家房屋的窗户拆了改成门,可结果却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怎么回事?原来,被拆改的是古民居,而且还位于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之内。近日,经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擅自拆改古民居造成文物破坏的房主叶芬(化名)因犯故意毁坏文物罪被判处拘役缓刑。

  丽水市通济堰始建于南朝,是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这里环境优美,民居古朴,是现代生活中一处令人心醉神驰的世外桃源。叶芬的房子正处于通济堰保护范围内的古堰画乡景区内,是一处古民居。

  叶芬的这处古民居共有两层,民居中间是大家共用出入的青砖圆拱门,门左右有两扇对称的拱券窗。古民居内,除了叶芬一家还住着好几户人家。2015年5月份,叶芬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对古民居进行施工,把自家房屋的拱券窗拆了,改换成金属材质的卷帘门,增加了出入口。叶芬事后说,她这样改是为了出入方便。但实际上,改建完成后这里变成了店面被出租,古色古香的民居仿佛贴上了一个刺眼的“创口贴”。

  莲都区文物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发现这一情况后,先后两次向叶芬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施工,恢复古民居门楼原貌。但叶芬坚持认为改建的是自己的房子,恢复原貌也太麻烦,于是一直拒绝恢复原状。后经专家鉴定,叶芬改建自家房屋的行为已经对文物造成了损坏,涉嫌犯罪。最终,经莲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叶芬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其拘役缓刑。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提醒说,改建自家的房子本无可厚非,但如果房子位于全国或者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就不能随心所欲了。古民居承载着历史,见证着岁月的变迁,它们不光是屋主的私有财产,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对受保护的古民居进行改建,必须经过相关单位的审核与批准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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