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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说 法

“周转款”是笔什么款?

一方说是合作款,一方说是借款 当初没写清楚,现在打官司了

  孔嘉敏

  【案情回放】

  2015年5月,嘉兴的张女士通过某融资管理授课活动与张某、刘某相识。张某、刘某对张女士的生意产生了兴趣,约定共同合伙投资,于2015年11月向张女士的账户汇入款项300万元。随后,张女士向张某、刘某出具了收条1份,并注明此款项为“周转款”。

  1年多时间过去,张某与刘某不仅未见之前所预想的收益,并且担心还有亏损的可能,因此便想拿回这笔钱。可是,项目还未结束,无法清算资金,张女士一下子也没法拿出这笔钱。

  2016年11月,张某、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他们向张女士账户所汇的300万元款项为借款,要求张女士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这让张女士傻了眼,明明是合作款,怎么变成了借款?无奈之下,她向律师求助。

  【律师说法】

  嘉兴市律师协会民商事委员会委员、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湘杰:

  1.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张某、刘某向张女士的账户汇入款项300万元”的性质问题,即本案究竟是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合伙协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张女士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案件的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伙协议纠纷。

  2.本案的主要难点在于张女士出具收条时,未将款项明确写为合伙款或投资款,而写成了周转款,因此让张某、刘某钻了空子,声称这笔款项为借款,由此提出让张女士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3.民间借贷纠纷和合伙协议纠纷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的是还本付息的法律责任;而合伙协议纠纷中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应当进行结算,并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或出资比例对结算后剩余的合伙财产进行分割。因此,如果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伙协议纠纷,则张某、刘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张女士听取了刘律师的意见后,向银行调取了汇款的原始凭证,并收集了其他证据用于佐证。法院开庭审理后认定,张某、刘某起诉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张某、刘某坚持以民间借贷进行诉讼,故判决对张某、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在经济活动中,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同的。比较典型的是,在履行承揽合同的过程中,承揽人受伤的,定作人不应承担责任。实践中,部分劳务关系的雇主就通过与劳务提供者签订承揽合同的方式去规避法律责任。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或出具收据、收条等书面凭证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根据合同的性质去确定款项的性质,如果随意书写款项的性质,可能会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浙江法制报 说 法 00008 “周转款”是笔什么款? 2017-07-21 2 2017年07月2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