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天 平

法院公告

2017年7月21日

  (2017)浙0702民初5717号

  方华:本院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4368号

  邹根青、赖筱英:原告蔡光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14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根青归还原告蔡光平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蔡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6元,由被告邹根青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缴纳。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2367号

  吴务房、陈彩莲: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新江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吴务房、陈彩莲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1236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简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648号

  永康市致兴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美林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致兴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永康市致兴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金华市美林涂料有限公司货款127918元及利息5564元(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此后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7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00元,共计3270元,由被告永康市致兴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8406号

  赵贵叶:本院受理原告阮海霞诉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所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732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0月16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8529号

  揭荣福、涂灯淑:本院受理原告孙章平诉你们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货款258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骆巧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杭生、黄允荣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0月16日14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5248号

  周长江、周金芳、单银帆:本院受理原告刘美琴诉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2民初5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周长江、单银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刘美琴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期内的利息从2016年1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6年12月24日止;逾期利息从2016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周长江、单银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美琴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周金芳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美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3元(已减半),由原告刘美琴负担25元,由被告周长江、单银帆、周金芳负担90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334号

  王天林、江翠兰: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王天林、江翠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56977.6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7年1月9日为9447.74元,以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合计266425.4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丹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楼林明、方义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0月16日9时55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3727号

  汪爱华:本院受理肖杭生诉汪爱华(33082419830910422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汪爱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敬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虞敷洪、黄以清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29日8时40分在廿三里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314号

  郑明正、周军英: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郑明正、周军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89805.6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12355.38元(暂计至2017年1月3日,将来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但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合计202161.0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丹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楼林明、方义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0月16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催11号

  申请人济南百冠经贸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31300051/32378478、票面金额人民币30000元、出票人武义县天华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东泰纸业有限公司、持票人济南百冠经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01月19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银行承兑汇票权利的行为无效。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912号

  徐华江、徐建:本院受理邵晋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850号

  浙江德尚林工贸有限公司、曹小洁、蒋伟平:本院受理武义金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816号

  胡仁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仁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监现费欠款66500.00元;2、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11月9日8时40分在本院东门四楼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9907号

  武义聚福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马卓迪、吕晓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高爵金属制品厂、武义聚福日用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胡中华、陈瑶、马卓迪、吕晓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990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022号

  沈均桦:本院受理原告胡江汉与被告沈均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10月26日08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施红敏、夏繁华、华丽贞。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6035号

  徐斐:本院受理原告应蓉蓉与被告徐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7年7月13日之前的利息为221500元,2017年7月13日之后的利秘从2017年7月14日起以本金40万元按月利率1.2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11月14日8时40分在本院东站四楼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6036号

  徐斐:本院受理原告应金益与被告徐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2017年7月13日之前的利息为114800元,2017年7月13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80000元从2017年7月14日起按月利率1.2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7年11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东站四楼8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758号

  浦江县盛凯锁厂、张红根、吴荷女、王美英:本院受理原告陈建荣诉被告浦江县盛凯锁厂、张红根、吴荷女、王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17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759号

  浦江县盛凯锁厂、张红根、吴荷女、王美英:本院受理原告王群飞诉被告浦江县盛凯锁厂、张红根、吴荷女、王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903号

  陈德炫、王巧玲:本院受理原告陈三海诉被告陈德炫、王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137号

  黄联青:本院受理原告楼仙雅诉被告黄联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21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209号

  陈良喜:本院受理原告朱宝燕诉被告陈良喜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天 平 00009 法院公告 2017-07-21 2 2017年07月2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