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7月21日
(2017)浙0110民初6358号
陶吉开、陶建城、陶赛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吉开、陶建城、陶赛斌、吴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6362号
陶建城、陶赛斌、陶吉开: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建城、陶赛斌、陶吉开、吴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6046号
童清、胡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童清、胡海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3141号之一
王洁慧、泮炳荣、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王洁慧水产行、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泮炳荣水产商行: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洁慧、泮炳荣、魏昌军、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王洁慧水产行、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泮炳荣水产商行、杭州昌军水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31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6326号
陶赛斌、陶建城、陶吉开: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陶赛斌、陶建城、陶吉开、吴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9910号
浙江守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运通网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守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7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939号
王贤锋:本院对原告陈丽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2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7073号
宁波市鄞州聚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付秀刚、周汝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市鄞州聚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付秀刚、周汝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749号
张丽:原告陈静与被告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6110号
浙江鼎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周济、周容容、周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香溢德旗典当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鼎洲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周济、周容容、周磊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6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265号
傅献玉:本院受理原告陈伟军与被告傅献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4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1732号
冯文、朱欢荣:本院受理刘桂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1727号
茅臣炯、宋建兴:本院受理刘桂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81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1635号
唐巧萍、陆安波: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建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3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1417号
张玲、张舫:本院受理的原告俞海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3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5208号
黄文力:本院受理绍兴市易家活动板房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7820号
屈吕双、崔以伟:本院受理绍兴市上虞越明光电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4民初7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本院已于2017年6月23日裁定受理温州天润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7月12日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温州天润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8月24日前,向管理人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服务区A3幢907;联系人:陈建祥,0577-88598272)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天润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8月31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12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温州天润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依法履行其他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35-2号
温州市金珊鞋业有限公司、潘金成、陈永妹:2017年7月13日,本院根据谢长青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金珊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你们应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绝提交将依法承担责任。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35-1号
本院根据谢长青的申请,于2017年7月13日裁定受理温州市金珊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7年8月30日前向管理人 (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1707号亨哈大厦11层西首;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徐琦,1826776818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9月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114号
唐明宣: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仙岩银何电脑店与被告唐明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