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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新 闻

借出34万,“狮子大开口”要求还80万

义乌法院:如此不诚信,罚款!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应金鑫 王来来 蒋尚莉

  本报讯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故意采取一案多诉、虚假陈述等方式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为预防和制止此类情形的发生,义乌法院加强诉讼诚信建设,将诚信诉讼的告知工作从庭前延伸到庭中。在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日前举办的全国“建设核心价值,构建诚信社会”现场交流会上,义乌法院就相关经验作了介绍。

  义乌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从立案阶段,法院就严防不诚信诉讼进入法院,严把入口第一关。凡是到义乌法院申请立案的当事人,都会收到一份特殊的提示,即《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在提示书中,法院明确告知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杜绝虚假陈述、隐瞒事实、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行为,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庭审中,针对民间借贷纠纷缺席开庭和公告送达的案件,义乌法院规定,由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告知原告方诚信诉讼的相关事项,着重说明如有隐瞒被告还款情况等相关事实的,要追究妨害民事诉讼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法官告知作为庭审内容记入庭审笔录。

  在民间借贷、房屋权属争议、离婚析产、执行异议等重点领域,义乌法院要求法官将案件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证据自认等重点信息予以严格审查,避免因原告虚假诉讼而导致的错判。

  同时,义乌法院还专门制定了《关于贯彻民事诉讼法惩戒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实施细则》,对罚款、拘留的裁量标准、报批程序等进行了细化。《细则》明确,处罚结果应结合行为人是否系惯常行为、行为是否得逞、危害程度、查明行为付出的司法成本、当事人悔罪态度等情况,体现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均衡。

  当事人毛某凭借一张80万元的借条,向义乌法院起诉要求龚某还款。承办法官在详细调查后发现,龚某向毛某借款40万元,但毛某先行扣除利息6万元,实际上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34万元。也就是说,80万元的借条中,有46万元根本是不存在的。另外,法院还查明,毛某平时以放贷为业,以这种方式的借款还有不少,为防止他继续恶意诉讼,义乌法院决定对他罚款2万元。

  据统计,近年来,义乌法院已对19名虚假陈述、恶意诉讼、伪造证据的当事人罚款71.7万余元,有效净化了诉讼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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