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煤气灶帮忙安装 试火过程引发爆燃
法院为啥判卖家买家各担责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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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童法
案情回顾:
2016年5月,杨某到张某的超市里购买煤气灶和煤气罐,因为店里没有卖煤气罐,张某就将自己买来准备自用的煤气罐租给了杨某。
杨某称自己不会安装煤气灶,请张某用电瓶车将煤气灶和煤气罐送到他的出租屋并帮助安装,见路程不远,张某欣然应允。
等张某安装好后,杨某提出要试下火,当时,杨某还未成年的儿子将火点着,杨某觉得火太小,张某就拧开煤气罐阀门后开始放气。过了一段时间,张某关闭阀门,杨某儿子再次点火,认为火还是小,就让张某第二次拧开阀门放气。又过了一会,张某再次关闭阀门,此时房间内煤气味已经很重,但杨某儿子仍再次点火,瞬间“嘭”的一声,一团火焰升起,杨某等人还来不及反应过来,已被烧伤。
杨某认为是张某在安装煤气灶及指导使用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煤气爆燃,造成他及家人身体不同程度烧伤和财产损失,故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合计8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令张某对杨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法官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杨某家发生的煤气爆燃事故,系张某释放煤气和杨某儿子点火的两个行为的结合反应。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煤气的危险性应当非常了解,但两次释放煤气,存在过错;在已经闻到很重的煤气味的情况下,杨某的儿子仍进行点火,而杨某也未予以制止,而且两次点火行为均因杨某认为火小引发的,故杨某及儿子均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法院认为,任何一个单独的行为均不能导致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这两个行为的原因力相当。故法院最终确定了张某、杨某各承担50%责任。
如今几乎每家每户都会使用天然气、煤气等燃气,燃气在带给我们方便的同时也暗藏着危险。特别是在狭小密闭的空间内使用燃气时,特别要注意安全,应当经常通风,在使用后关闭阀门,定期检查相关设备,避免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