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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7月26日

  (2017)浙0212民初6832号

  应梦静:本院受理(2017)浙0212民初6832号原告陈国平与被告应梦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宝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孙象伟、闻文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0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6845号

  宁波高新区先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西安典江雁翔广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首瑞贸易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浙0212民初6845号原告浙江柏同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高新区先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西安典江雁翔广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首瑞贸易有限公司、唐山曹妃甸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妃、姚亚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10月16日14时1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6809号

  周小红:本院受理(2017)浙0212民初680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周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妃、姚亚琴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10月16日13时45分在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489号

  梅慧民、余邦全: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景宁商会诉被告梅慧民、余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7489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移送中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4198号

  毛超: 原告周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周磊的诉讼请求:1.毛超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2.诉讼费由毛超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钱竹成:本院受理原告曹苏维与被告王明海、钱竹成、王保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周末及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横人民法庭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催2号

  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浙江新昌振新密封件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10300051/23988450,出票金额为30000元,付款行为农行绍兴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盟泰照明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上虞区杰达包装材料厂,经背书,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28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浙江新昌振新密封件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988450,出票金额为30000元,付款行为农行绍兴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盟泰照明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绍兴市上虞区杰达包装材料厂,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新昌振新密封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1356号

  应乃利:本院受理章新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604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552号

  戴申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耐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平、戴申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破36-2号  

  温州市超迈鞋业有限公司、李超、程庆耀:2017年7月13日,本院根据温州市鹿城圣伦鞋材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超迈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温州道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你们应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绝提交将依法承担责任。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7189号

  董晓梅:本院受理原告林志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7057号

  杨立行、徐项燕:本院受理原告彭琼瑜与你们及温州德士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1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庄琴、卢林华、倪旭楠: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诉被告庄琴、卢林华、倪旭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黄阿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黄阿旭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陈阿继、陈领迪、万福乐: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阿继、陈领迪、万福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周顺会、周顺微、周辉尧: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诉被告周顺会、周顺微、周辉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3727号

  胡孝楚:本院受理原告永嘉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舜晓、胡忠化、胡岳艇、胡孝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舜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合同期内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5年5月19日起算至2015年7月24日止;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从2015年7月25日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合同约定超出月利率20‰的逾期利息原告自愿予以放弃。2、被告胡忠化、胡岳艇、胡孝楚对上述款项及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到庭应诉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3744号

  胡孝楚、陈雪媚:本院受理原告李本雄与被告胡孝楚、陈雪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15年1月28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30日上午0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到庭应诉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882号

  嘉兴市经开新星肥牛王火锅店: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经开城南街道罗新酒店用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11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1889号

  嘉兴普尚实业有限公司、嘉善和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许珠峰、张新平、胡莉英、周俊宏、俞海林、俞兰: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1890号

  嘉兴普运实业有限公司、嘉善和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缪志英、许珠峰、张新平、管雪明: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1892号

  嘉兴麦板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嘉善和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缪志英、许珠峰、张新平: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巡回法庭(嘉北街道办事处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663号

  许全林、周爱珍:本院受理原告吴玉意与被告许全林、周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174号

  王晓:本院受理原告边久武诉被告王晓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晓偿付原告边久武担保债务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晓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息)向原告边久武偿付担保债务逾期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王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赵亚建追偿;四、驳回原告边久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2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9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晓负担,其负担后有权向债务人赵亚建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424号

  嘉善仕林服饰辅料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嘉善盛亿服装辅料厂诉被告嘉善仕林服饰辅料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嘉善仕林服饰辅料经营部(普通合伙)结欠原告嘉善盛亿服装辅料厂(普通合伙)货款2737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嘉善仕林服饰辅料经营部(普通合伙)自2017年2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27379.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息)向原告嘉善盛亿服装辅料厂(普通合伙)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嘉善仕林服饰辅料经营部(普通合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5400号

  卓肖埭、柴培珍:本院受理原告缪瑞林诉被告卓肖棣、柴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54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卓肖棣、柴培珍结欠原告缪瑞林借款本金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卓肖棣、柴培珍自2016年2月1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计息)向原告缪瑞林偿付借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卓肖棣、柴培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135号

  陈超、王静:本院受理原告陈华军诉被告陈超、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超、王静结欠原告陈华军借款本金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陈超、王静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向原告陈华军偿付借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超、王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914号

  胡成斌、俞妹英:本院受理原告马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令胡成斌归还原告借款9万元并支付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俞妹英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915号

  胡成斌:本院受理原告马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令胡成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律师费。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1057号

  金恩强:本院受理原告邱美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令你归还原告借款7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3557号

  顾国梁、顾明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和心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顾国梁、顾明强支付原告饲料款434350元并赔偿自2016年8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许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2467号

  金美华、海宁金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忠芬诉被告金美华、海宁金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20000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损失人民币28000元(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7年5月31日,应计至归还之日),总计228000元;三、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979号

  湖州虹顺燃料有限公司:原告海盐新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州虹顺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5663号

  嘉兴市海得运输有限公司、王贝儿:本院受理海宁汇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24民初5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192号

  聚尚电子商务(中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诚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聚尚电子商务(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1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502号

  莫连荣、莫峰:本院受理原告宣阿五、钱美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503号

  莫连荣:本院受理原告宣阿五、钱美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17-07-26 2 2017年07月2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