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1113号
娄军夫:本院受理原告张奇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25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奇才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28日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8元,由你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2428号
吴何琴: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吴何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1356.48元及截至2017年3月9日的利息人民币3563.61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830元,由被告吴何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7939号
郑国:本院受理原告应云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你支付货款2400000元及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为十五日,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三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时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7月11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3民初03172号、(2017)浙0303民初03228号、(2017)浙0303民初03118号公告,落款法院应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