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纵深

关于共享单车的那些“小事” 律师分析说,在法律上可能摊上大事

  本报记者 张倩 文 陈立波 摄

  去年,共享单车悄悄骑进杭城的大街小巷,其随时走随处停的操作模式深受市民青睐。如今,杭城街头随处可见的各色单车,也印证了其火爆程度。但是,在共享单车方便市民出行的同时,也有一些人打起了它的坏主意。连日来,记者在走访中发现,一些市民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存在随意停放、胡乱丢弃、私自占用、恶意破坏等行为。事实上,这些看似没什么大不了的“小事”,其实大有问题,当事人甚至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近日,浙江法制报微信公众号(zjfzbs)主办的“法治微沙龙”特别邀请到了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柯荣明和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鹏,就这些行为作了法律分析。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可以关注本报微信公众号,我们会定期推送大家关心的话题。如果您有想听的课程,也可在关注本报微信公众号后发微信给我们,我们将从中选择话题,邀请专家来为大家解析。

  恶意损毁共享单车,属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今年5月,有市民拍到照片,称在杭州湖州街边的电厂热水河里,横七竖八地躺着十几辆共享单车。不止杭州,早在今年3月6日,天津就有2名男子将共享单车扔入海河,两人一边扔车还一边大声欢呼着视频直播。视频中,扔车男子抓起单车,向着海河助跑,到河边后一把将车扔入河水中,车子沉入水底,男子笑着走了回来。据媒体报道,事后天津市公安局连夜调查取证,将刚潜回原籍的两人成功抓获。

  对此,柯荣明认为,对共享单车进行恶意毁坏,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性质。根据损坏的程度和情节轻重,当事人可能面临拘留和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如果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就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相比恶意丢弃车辆,随意停放共享单车的行为几乎随处可见。尽管相关部门已划定了专用停车区域,但走在杭州街头,还是能看到骑车人将共享单车随意停放在马路边、公园里、废土堆上,甚至是草丛内,在影响市民出行的同时,也给交通安全带来了隐患。

  “用户将单车随意停放,不考虑是否会给他人带来不利影响的行为,主要还是思想品德、个人素质以及家庭教养的问题。”罗鹏说,但如果这种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而致使单车公司对第三人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单车公司有权要求乱停车的用户对单车公司承担赔偿。比如摩拜单车的用户协议中就约定,用户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增加单车公司的维权成本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杭州凤起路地铁口附近,记者发现角落里有部分共享单车存在链条断掉、脚蹬掉落、车座丢失、轮胎缺气等问题,这些单车被选剩下,孤零零地暴晒在阳光下。地铁口一位负责打扫卫生的阿姨告诉记者,几乎每天都有几辆单车成为“残疾车”,也见过一些人贪小便宜,甚至有人直接将单车前部的篓子拆下来后带走。

  罗鹏认为,若使用者拆卸零件不是为了再利用而是随意丢弃的话,仍然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性质,但是如果主观上是为了带走再利用的,则属于盗窃行为性质,数额达到3000元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给共享单车加锁,涉嫌侵占

  在走访中记者发现,有一部分人对不属于自己的共享单车不十分爱惜,但也有一些人对自己“选定”的共享单车格外“看重”,不仅直接骑到自家或者单位门口,有的甚至给共享单车上了锁,避免这辆单车被别人骑走。

  这种看似很正常的“占有欲”,其实并不可取。尤其是单车用户抵达目的地,并按照流程还车后,私自加锁则可能涉嫌侵占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罗鹏说,共享单车公司将其所有的单车,以收取押金、使用费等方式供用户使用,属于租赁关系,受合同法的调整。用户基于借车流程取得占有、使用单车的合法权利。但是用户还车后,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用户失去了继续占有、使用单车的权利,私自加锁的行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侵占达到一定数额的,则构成刑事犯罪。但是,用户骑车到达目的地后,未按照流程还车,而是在继续计算使用费用的情形下,为防止别人骑走自己租赁的单车而加锁的,这种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应认定用户还在继续使用单车。

  给共享单车“整容”,涉嫌盗窃

  有人明着给共享单车加锁,有人却暗地里给单车“改头换面”。为了更好地区分出自家的单车,单车公司给自己的单车刷上了不同的颜色,由于单车颜色的辨识度高,所以有人为了将单车占为己有,便想到了给单车喷漆,遮盖单车原本的颜色。

  一辆共享单车,锯了锁,换了颜色,真的就归你了吗?今年2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破坏共享单车案,犯罪嫌疑人吕某因犯盗窃罪被处拘役3个月,罚金1000元。原来,共享单车公司根据GPS定位,在龙泉驿区一个农家小院内,找到了一辆已“失联”16天的共享单车。当时,单车已经面目全非,不仅车锁被锯,车身和坐垫都被喷上了银色的漆,完全看不出共享单车原来的痕迹,用户吕某称单车是他从别处花50块钱买来的。

  后警方调查核实,吕某在骑三轮车经过某路口时,发现这辆车被扔在路边的绿化带内,于是将单车搬上三轮车运回了家。因单车被锁不能使用,吕某于是用工具将自行车的GPS定位锁损坏,并为自行车进行了“整容”。后经鉴定,被盗单车价值2150元。

  罗鹏介绍,根据刑法26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改装共享单车,属于盗窃行为。

  偷换共享单车二维码,涉嫌诈骗

  此前,有市民反映,自己扫描共享单车上的二维码转钱后,依然不能骑走单车。记者在杭州武林门附近一处共享单车停放处发现,一辆单车除了原有的二维码外,车上还新帖了其他的二维码,记者扫描这个二维码,手机就弹出了收款页面,但并非共享单车的收款页面。

  罗鹏介绍,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将有木马、病毒或其他收款链接的二维码贴于单车二维码上的行为,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可能涉嫌诈骗。他说,这种偷换二维码的行为就是一种隐瞒真相的方法。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损害结果,要担责

  座椅被拆散导致用户在骑行过程中受伤,轮胎被扎导致交通事故……自共享单车火爆以来,因为私自改装、恶意毁坏、拆卸零件等人为损坏单车,造成骑行人员受伤害或者死亡结果的事故并不少。这种情形下,责任该如何划分?

  柯荣明分析称,如果当事人损坏共享单车时,主观上有直接故意或放纵状态,造成骑车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的结果的,应以故意伤害罪等追究刑事责任。主观上没有故意的,则可以过失致人重伤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方面,损坏共享单车造成骑车人员受伤或死亡的结果,属于侵权行为。受害人可直接向造成共享单车损坏的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受害人也可以基于与共享单车公司之间存在合同的法律行为向提供共享单车的公司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共享单车公司履行赔偿后,即可向侵权人主张赔偿。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甚至死亡赔偿金等。


浙江法制报 纵深 00009 关于共享单车的那些“小事” 律师分析说,在法律上可能摊上大事 2017-07-27 2 2017年07月2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