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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仲 裁 公 告

  王玲凤:本委受理的(2017)杭仲(萧)字第9号申请人杭州萨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你方及杭州住邦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7月20日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杭仲(萧)裁字第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你方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杭州萨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返还押金100,000.00元和租金145,068.00元。二、本案仲裁费14,154.00元、公告费1,200.00元(申请人均已预交),由你方承担11,522.00元,并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杭州萨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杭州仲裁委员会

  玉环庚力机械厂(经营者:陈伟强):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彭志文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玉劳人仲案字[2017]第163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和证据副本、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7年9月6日9时在玉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路103号市人社局五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限你单位自本案开庭之日起1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玉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27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仲 裁 公 告 2017-07-27 2 2017年07月2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