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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实话

全职太太权益咋维护 法律应该有说法

  应从法律上明确婚姻中家务劳动的职业性,引入家事劳动评价理论,完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保障和捍卫全职太太的权益。

  付彪

  2017年的夏天,酷热难耐。比天气更火热的,是一部电视剧——《我的前半生》。剧火了,也让很多全职太太慌了:自己为家庭放弃事业,辛辛苦苦生儿育女,到头来,一旦遭遇婚姻失败,一切就都没了。全职太太是否真成了“高危职业”?全职太太的权益保障果真如此脆弱?多位专家近日在接受采访时都提到,婚姻法中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还存在适用范围过窄等不足,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应抓紧予以补充完善,保障这一制度有效实施。

  长期以来,“男主外、女主内”几乎是中国人约定俗成的家庭分工模式,家务劳动和生儿育女被认为是女性的专利。而一些放弃工作的全职太太,婚后基本过着剧中女主角罗子君那样衣食无忧、相夫教子的生活,但由于较长时间“窝居”在家,可能会导致其丧失参与社会竞争的职业能力,一旦婚姻破裂,就失去了经济保障。现实中,我们听过太多这样的辛酸故事。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状况?笔者以为,这既有价值认同的问题,也有法律羸弱的因素。不少人认为,全职太太是靠男人“养活”,尽管其做家务、带孩子,这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或者说是应该承担的义务。但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过去看似天经地义的事,现在却未必经得起拷问。家务劳动虽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打理好家庭的一切,照顾好孩子和老人,就减轻了对方的家务负担,可以让其安心工作,创造更多财富,这何尝不是体现了家务劳动的价值?

  毫无疑问,尊重妇女家务劳动价值、保障妇女权益,需要大力提倡。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但在具体操作中,家务劳动补偿权的行使,需要不少前提条件:必须是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并限定在离婚时才能适用,而且夫妻一方需要付出较多义务。显然,这样的规定比较模糊,难以对接现实,况且“清官难断家务事”,对家务劳动价值与补偿的裁定并不容易。

  对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从法律上明确婚姻中家务劳动的职业性,引入家事劳动评价理论,完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如德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收入高的配偶每年将其收入中的一部分转让给低收入的配偶,而不必缴纳所得税。这样,既能给全职太太无私的家务劳动带来更多的理解和尊重,又能以可操作性的法律保障捍卫她们的价值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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