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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一版要闻

我省拟修《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房屋租赁、民宿和寄递企业等实行“实名制”写入条例草案

  本报记者 许梅

  房屋租赁、民宿和寄递企业以及散装汽油、瓶装液化气销售实行“实名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整合执法资源建立海上综合执法机制;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将被通报、约谈、挂牌督办……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修订草案同时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我省基层治理创新写入修订草案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志丹介绍,我省现行的《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2年制定,2007年进行过修改。条例实施多年来,我省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全面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同时也探索积累了许多新经验和新做法。尤其是G20杭州峰会维稳安保的成功,将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高水平谱写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篇章,同时巩固综治成果,规范引领综治发展,我省启动了《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修订工作。

  综治工作涉及方方面面,该确立怎样的综治工作基本格局促进上下协调、齐抓共管?对此,修订草案明确了省市县乡四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履行的七项职责,也对四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的日常工作作了明确。同时,修订草案提出,省市县乡和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作为综治平台发挥作用,加强矛盾联调、治安联防、问题联治、事件联处、平安联创。而在村(社区)以下,划分网格,确定网格管理人员职责,如负责参与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搜集、安全隐患巡查等。另外,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也应承担本单位内部的综治职责。

  孙志丹说,修订草案的这些规定体现了综治工作基本格局,其中五级综治中心和“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等内容反映了我省基层治理的创新。

  综治工作“划重点”

  修订草案还根据专项治理、联动融合的思想,划出重点问题、重点场所、重点事项、重点人员,规范相关部门应采取的综治措施。如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公安等部门应当对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或者治安秩序混乱的地区、行业开展专项治理,及时恢复社会治安秩序;第十八条规定,公安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校园、医院、公共娱乐场所、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及其周边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治安隐患排查整改,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保障社会治安稳定。

  根据我省沿海地区海上治安综合治理任务很重的实际,修订草案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整合执法资源,建立海上综合执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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