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方国朝、钱桂梅:本委受理的(2017)杭仲字第1186号申请人杭州千岛湖佳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方国朝归还借款本金共计320,000.00元,以及支付逾期违约金55,548.00元(违约金按月2%利率自2016年9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264天),之后至裁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仍按每月百分之二计算损失,并由你方承担律师费20,000.00元,以及本案仲裁费用,钱桂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20日内。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11月1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委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本委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8楼803,邮编310005,电话0571-85464917)
特此公告。杭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