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7月31日
(2017)浙0110民初6268号
莫富强、汤伟琴: 本院受理原告马土祥诉被告莫富强、汤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62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6272号
莫富强、汤伟琴: 本院受理原告沈祖焕诉被告莫富强、汤伟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62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0467号
尤国斌: 本院受理原告梁龙诉被告尤国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塘栖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5274号
周永平、孙菊花: 本院受理原告杜宗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30日10时30分在本院3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476号
丰田娥: 本院受理原告俞慧群诉被告丰田娥、周素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24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4730号
鲁秀红、陈卫明、嘉兴凤篁纺织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鲁秀红、陈卫明、嘉兴凤篁纺织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473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5227号
罗荣锡、张瑞英: 原告杜永军诉被告罗荣锡、张瑞英、张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52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0627号
吴建农、张海敏: 本院受理原告潘又辰诉被告吴建农、张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3804号
张汉彪、赵娜: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汉彪、赵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2破7号之一
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发出杭州米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债权申报公告,因债权申报公告中的部分内容存在错误,应予变更。现变更如下:
一、“本院根据杭州米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杭州米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7月17日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联合管理人”变更为:“本院根据杭州米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杭州米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7月18日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联合管理人”。
二、“杭州米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8月25日前向杭州米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变更为:“杭州米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9月8日前向杭州米勒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1488号之二
吴强:本院受理原告滕毅诉被告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2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吴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滕毅借款26754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吴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滕毅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9元,由被告吴强负担。原告滕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吴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851号之二
王剑:本院受理原告孙锋诉被告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2民初851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王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孙锋借款23400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孙锋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元,由被告王剑负担。原告孙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王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088号
郑康: 原告邵树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 年11月27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601号
洪淇、洪盆雪:本院受理原告杨炼坡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转换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3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452号
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745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447号
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大洋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744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906号
宁波甬权贸易有限公司、谢琳凤、孔万良、孔秀妃、宁波兴泰液压元件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宁波甬权贸易有限公司、谢琳凤、孔万良、孔秀妃、宁波兴泰液压元件制造有限公司(2016)浙0212民初10906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09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525号
黄瑜桂、张海青: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今日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1413号
王明海:本院受理原告盛小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转程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2603号
钟有兵: 原告奉化市崎精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有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3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告钟有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原告奉化市崎精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5000元。案件受理4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85元,由被告钟有兵负担。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催27号
申请人临安奥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临安奥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31300051/41276249,出票金额为9000元,付款行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出票人为绍兴市上虞曙熠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虞市舜曙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经背书,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6年3月4日)。 三、申报权利的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 四、在申报权利期间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5320号
陈舜彪: 本院受理原告顾国庆诉被告陈舜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崧厦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4841号
郑方:本院受理傅国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604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民初560号
上海通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顶兴嘉胜有限公司与被告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通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民初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8153号
李婵娴:本院受理原告林恩慈、李品诺与被告李婵娴、金雪儿、李国春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370号
温州市铜牛皮鞋厂: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环球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3664号
张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小燕与被告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资产评估报告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7年11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443号
周哲、程贤素:本院受理原告程仁仁与被告周哲、程贤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983号
左海军、温州明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明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学委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0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604号
郑爱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南山鞋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606号
黄陈: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南山鞋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259号
刘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钜丰包装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018号
吴作人、黄瑞忠、高洪盛: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天阳塑胶有限公司与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444号
周哲、程贤素:本院受理原告程陈艳与被告周哲、程贤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873号
赖国生: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11民初2822号
沈海华:本院受理原告殷晨焱诉被告沈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你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及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在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279号
唐建平:本院受理原告芮明与被告唐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2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6111号
吴学峰、杨道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伟诉吴学峰、杨道云、徐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6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3377号
汪劲松: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170号
沈晓萍: 本院受理原告杨争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625号
徐鸣、罗安明: 本院受理原告褚炫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外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210号
顾林荣:本院受理原告沈春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621号
戴建兵:本院受理原告潘晓峰与被告戴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874号
沈勇、丁小红:本院受理原告潘晓峰与被告沈勇、丁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3民初880号
邹银良:本院受理原告潘晓峰与被告邹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4132号
杭州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黄小明:本院受理原告黄欣与被告杭州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黄小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杭州启瑞进出口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以及各项费用合计445万元,并支付利息127196元(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1日,此后至款清日止);2、判令被告黄小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红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毛效龙与人民陪审员李成杰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8日上午10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1374号之一
骆春龙、沈亚萍:本院受理原告庄刘工与被告骆春龙、沈亚萍、朱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1057号之一
夏盛:本院受理原告袁华磊与被告浙江心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张赟、夏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3980号
蔡范恩、洪林: 本院受理原告梁华敏与被告蔡范恩、洪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付由其垫付的借款本息及案件执行费共计人民币816742.73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10月23日9点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3782号
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恒新电梯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511号
金东胜:本院受理原告李武德诉被告金东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7108号
郭晓花:原告王林波与被告郭晓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郭晓花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诉讼材料,原告王林波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归还之日止);判令由被告承担律师费2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黄杭生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7年10月20日10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5244号
周陈祥:原告义乌市风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周陈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风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请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220元,并从2014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黄杭生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7年10月20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8262号
宋新桢:本院受理原告汪联结诉被告宋新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宋新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4000元,并计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永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黄杭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0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