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23民初1893号
陈水平、俞香茶: 本院受理原告邵连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你们:1、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计算至2017年6月19日利息损失为3080元)2、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0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156号
武义龙凤门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你:1、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1052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7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6056号
武义博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小燕诉被告武义博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郑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及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归还货款496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19日起按银行货款利息计算及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10月30日上午8:50,开庭地点在第19审判庭西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胡春来、胡安然。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7150号
浙江浩力门业有限公司、浙江远征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宝鑫薄板有限公司、夏伟明、胡美圆、王卫胜、翁妙艳、胡明先、应美云: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为与被告浙江浩力门业有限公司、浙江远征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宝鑫薄板有限公司、夏伟明、胡美圆、王卫胜、翁妙艳、胡明先、应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715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