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678号
蒋永麟、盛华仙:本院受理原告曹荷凤与被告蒋永麟、盛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627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6日09:30在本院浦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426号
邱欢欢、黄伟才:本院受理原告许伟林诉被告邱欢欢、黄伟才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4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1121民初1910号
叶双叶(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船寮镇大洋公路21号)、洪春勇(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江顺路59):本院受理原告潘小芬诉被告叶双叶、洪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1民初1910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程序转换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0日10时3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474号
王土仙、王小明、衢州市合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王土仙、王小明归还原告融资本金297812.8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30日为71498.74元,其中:表外利息55534.83元、违约金15963.91元)。以后发生的表内、外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结算,并计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的5%收取,最低1元,最高500元,直至所有融资本息全部结清之日止);原告就被告王土仙抵押给原告的车辆(奥迪,车牌号:浙HDA357,车架号031298、发动机号072348)在融资本金及利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被告衢州市合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