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8月2日
(2017)浙0110民初9795号
洪国平、蒋金鲁: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国平、蒋金鲁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9804号
金建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建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4日10时0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9799号
楼水莲、俞永乐: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楼水莲、俞永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118号
马磊、芦波文: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磊、芦波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11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8575号
徐明:本院受理原告肖慧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169号
沈金龙、王雅娟:本院受理原告胡永强诉被告沈金龙、王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3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4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1302号
吴万根:原告吴阿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27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第20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万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吴阿生借款99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万根负担。
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淳安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5)杭淳民初字第236号
杭州荣智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千岛湖绿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夏晓华、夏发根、洪治花、张志娟、余发林、项克文、项翠莲、夏晓武、俞全贤、蒋琴洪、方晓波、洪虹、杨年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15)杭淳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杭州千岛湖绿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依法提起上诉。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956号
巨存:本院受理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巨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0元、利息4001元,并按本金240元支付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巨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若被告巨存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金钱给付义务,则原告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对本案抵押物(即车牌号为冀F2289U,车辆识别号为LBERCACB9DX416141汽车一辆(以折价、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在上述应付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巨存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892号
方琴: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方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05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276号
陈九益、陈益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陈九益、陈益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7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7542号
沈伟:本院受理原告谢鑫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告知举证事项。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月利率2%从2017年4月11日起支付利息至付清借款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2500元。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东商初字第2796号
包头市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利子: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高新区海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建功、山西商融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刘利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东商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初5978号
夏维映、俞萍:本院受理冯雨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3156号
毛国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诉奉化市碧峰塑料厂、毛国相、单平飞、方尧法、唐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院定于2017年9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由王超文、徐恩琴、孙恩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5277号
周琛、黄方:本院受理的原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琛、黄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3日9时30分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8933号
林姜凡:本院受理原告胡志承与被告林姜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7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225号
尧永圣: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镇远鞋材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231号
郭永泉:本院受理原告供玉叶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573号
叶本生:本院受理原告鲁益邦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704号
温州市意泰服饰有限公司、邓玲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名流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