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02204号
于祖宽:本院受理原告刘建成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022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02314号
江叶理、沈飘飘:本院受理原告何成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023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439号
祝高丰、柳巧珍:本院对原告祝其铨诉被告祝高丰、柳巧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祝高丰、柳巧珍共同归还原告祝其铨借款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祝高丰、柳巧珍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3903号
周晓: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顺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景鸿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月亮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及你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做出(2016)浙0726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现浙江景鸿建设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3903号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690号
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小曦诉被告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水晶产业集聚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向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1月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224号
吴寒、吴杭松:本院受理原告金祖国与被告吴寒、吴杭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1月15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