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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胡旭科(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船寮镇新建街18号)、舒利华(户籍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银苑小区128幢304室):本院受理原告吴丽珠诉被告胡旭科、舒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胡旭科、舒利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丽珠借款本金6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吴丽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田县人民法院

  (2017)浙72民初424号

  宁波港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世达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港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7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宁波港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世达船务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海运费等共计人民币19917.13元及该款自2016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合计人民币94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7月28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平阳县人民法院原告薛德川诉被告于文迁、杨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应为(2017)浙0326民初4645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3月9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6)浙0503民初2041号,其案号及内容均有误。案号应为“(2017)浙0503民初976号”,内文应更正如下:“毛永泉:本院受理原告庄万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诉讼须知、互联网关于公布裁定文书的规定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公告送达期满后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6月19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5月16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5民初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8-02 2 2017年08月0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