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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陈洋根 实习生 熊明

  近年来,杭州学区房价格高涨,但在市场上依然十分抢手。家住杭州城西的老王为了孙辈读书,就凑了500万元钱,买了套“学区房”,可等老王拿到不动产权证,去办理落户手续时,却被派出所告知,房子非住宅,不能落户。

  不能落户,也就意味着孩子们无法在学区里读书。老王急了,觉得自己被骗,便向警方报案。如今,虽然相关部门参与调解了此事,但老王家和卖家之间的分歧太大,事情一直僵持到现在。

  花费近500万买到“学区房”

  老王今年60多岁,身体一直不好,一家四代挤在杭州西湖区影业路的一处老房子里。今年,老王家的房子被列入了拆迁范围。

  房子要拆迁了,老王一家人很高兴。全家合计后,觉得回迁还要等上好几年,现在学区房价格看涨,老王的孙子、孙女也都在学龄期,为了让孩子不输在起跑线上,老王家决定先买进一套学区房,这样拆迁后也不用在过渡房里等回迁。

  “房子得是学区房,而且适合四代同堂居住。”老王说这是家人的选房标准,今年3月前后,一家人就开始看房子,最后看中了文一路耀江文翠苑一套面积160平方、四室二厅的大房子。中介在推荐时说,这套房子是学区房、有户口,价格450万元。

  老王家挺中意这房子,为了节省税费和中介费,便和卖家杨女士自行交易,并办理了房产转让。双方协商的价格为448万,加上税费,老王家为这套“学区房”花了近500万元。老王说,买房子的钱是三代的积蓄,其中还有300多万元的借款和向银行的贷款。

  卖家杨女士说,当初是看老王家有诚意才将房子卖给了他们,当时同一区域的同类房子每平方米近4万元,但她卖给老王的价格仅为2.8万元每平方米(不包括税费)。

  到底谁骗了谁?

  记者采访买卖双方时了解到,在交易完成之前,双方都清楚地知道涉及纠纷的这套房子只有50年产权。

  老王家说,6月5日,他们拿到不动产权证后,想去办理落户,结果被告知,这套房子属于非住宅,而根据有关规定,2008年以后,购买非住宅是不能落户的。

  “花500万元高价买的学区房,落不了户,不是等于白买了。”老王家认为杨女士在卖房前就知道这套房子落不了户,因为在交易期间,她曾出示户口本说她的户口就在里面,有意让老王家上当受骗。老王还提到,房子所在的楼盘就是卖家杨女士所在的公司开发的,杨女士曾是公司中层,退休没两年,房子现在能否落户,杨女士肯定知道。

  卖家杨女士则表示,自己在2004年左右将房子买进时是可以落户的,至于后面落户政策变了,自己并不知情,因为家里没有小孩子读书。杨女士还特别强调,双方合同或者交易过程相关的书面材料里,并没有提到完成交易后如果落不了户怎么办,现在落不了户的后果不应由卖家承担。

  杨女士还提到,老王家买房后悔的原因不是因户口引起,主要原因是交易完成后,老王家觉得房子市场价有所回落,买亏了。她认为,买卖是自愿的市场行为,不存在欺骗。

  难解的僵局

  老王说,自己曾于7月20日向辖区派出所报案,但警方受理后没有立案。记者向警方证实了此事,警方认为,老王家与杨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事情发生后,翠苑街道及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调解,但由于买卖双方分歧太大,调解没有结果。

  杨女士觉得,如果老王家认为有问题,可以上法庭;但老王家认为,买房已经让他们背上巨额债务,已没钱再打官司。目前,双方仍在僵持之中。

  那么在这起房产交易纠纷中,卖家在哪种情况下可能涉嫌或构成诈骗?如果不构成诈骗,买家可不可以起诉要求退房或者要求卖家作出赔偿?记者就此咨询了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觉明。

  朱觉明认为,在本案中,卖家杨女士不构成刑事诈骗、合同诈骗,因为卖方确己交付房子且成交价低于市场价,但若卖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知房子落不了户,而买家购房又是为了学区,则构成民事欺诈。

  也就是说,老王家如果有证据证明买房的目的是为了学区,则可以实现不了合同目的为由,行使合同解除的权利。与此同时,老王家若有证据证明卖家杨女士在签约时明知落不了户口,但曾出示自己落户的户口本,导致己方认为可以入户,从而实现合同中购买学区房的目的,那么老王家可以以卖家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

  至于赔偿损失问题,朱觉明认为,一方面,若卖家明知买家购房是为了学区,且房子落不了户,仍将房子予以售卖,则卖家需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老王家明知房子只有50年产权,且购房时未咨询公安机关的户政部门,也存在疏忽的过错。双方需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浙江法制报 新闻 00003 2017-08-03 2 2017年08月0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