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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4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8月3日

  (2017)浙0108民初3482号

  杭州成镁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夏越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成镁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7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982号

  丁辉:本院受理原告谢毅诉被告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3日11时3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846号

  沈建明、张董明:本院受理原告陈小萍诉被告沈建明、陈法明、张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784号

  汤蕾、徐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汤蕾、徐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6398号 

  唐震: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文海诉被告唐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163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261号

  谢鹿通:本院受理原告张旅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居住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0日下午14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262号

  谢鹿通:本院受理原告张旅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居住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0日下午14时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4893号

  浙江正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杭州祺晏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周安娜、张宇虹: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运河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正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杭州祺晏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周安娜、张宇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400、7403号

  朱红平:本院受理原告杨克勤诉被告朱红平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0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1588-2号

  郑丽丽:本院受理原告滕海云诉被告郑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2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滕海云借款27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12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郑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滕海云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郑丽丽负担。原告滕海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郑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1869号之一

  蒋水花:本院受理原告麻华兴诉被告蒋水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2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蒋水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麻华兴木料款57000元。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被告蒋水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1183号之一

  贾兰花、沈滨虎、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诉被告贾兰花、沈滨虎、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2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贾兰花、沈滨虎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借款89025.68元,并支付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利息、罚息共计10633.53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贾兰花、沈滨虎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650元;三、被告贾兰花、沈滨虎为借款作抵押的房地产依法处置后的价款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优先受偿(桐房他证2013字第101949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权利);四、被告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兰花、沈滨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1元,由被告贾兰花、沈滨虎、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贾兰花、沈滨虎、桐庐宏远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015号

  金仁湖: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杰诉被告金仁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410号

  蒋宝剑、徐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与被告蒋宝剑、徐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4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259号

  徐杨英、虞伟、洪卫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徐杨英、虞伟、洪卫军(2017)浙0204民初259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4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8437号

  郑琛:本院受理原告陈海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7982号

  林小荣、肖小玲:本院受理原告张建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1587号

  陈修敏、许道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015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01589号

  雷善琴、郭美玲、雷维雄: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01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330号

  谭春红:本院受理原告罗晓红与被告谭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3751号

  金秦通、张慧怡:本院受理原告周小余与被告金秦通、张慧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395号

  宁波菱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邦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菱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978号

  上海华成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虹成真空镀膜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华成玻璃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4 法院公告 2017-08-03 2 2017年08月0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