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737号
郑兴当、贾红梅、郑兴忠、衢州市佳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市铭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国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397号
管丽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12月4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管丽婷立即偿还原告金穗贷记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36647.79元及截止2016年8月1日的利息7358.98元、滞纳金2116.51元、消费手续费652.8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行敢、人民陪审员陈芳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12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123民初1362号
罗松福、吴丽芬:本院受理原告傅根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单。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昌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7月21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黑体字部分被公告人“浙江尽心医药有限公司、金孙亮”一案,案号应为“(2017)浙0106民初656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7月19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4900、4901号,内文开庭信息“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应为“并定于2017年10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7月19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5210、5211号,内文开庭信息“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应为“并定于2017年10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7月19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民初4997、4998号,内文开庭信息“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应为“并定于2017年10月24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上泗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7月18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原告陈夫云诉被告张庆人一案,黑体字部分及内文案号应为“(2017)浙0204民初342号”,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7月25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诉被告花红江、程玉兰一案,黑体字部分及内文案号应为“(2017)浙0204民初22号”,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