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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2016)浙0782民初21208号

  任学利、郭金标: 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学利、郭金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2120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经营者:钟海年)与被告任学利、郭金标于2012年8月18日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于2017年5月16日解除。二、被告任学利、郭金标支付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经营者:钟海年)钢管扣件租金人民币480608元及违约金15万元。三、被告任学利、郭金标支付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经营者:钟海年)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000元。以上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务部(经营者:钟海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5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任学利、郭金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243号

  黄云满:本院受理原告臧凤香、张庆平诉被告黄云满民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5400元合计3540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7年7月26日止,以后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5日上午10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10238号

  徐佩如、叶承义:本院受理原告朱琍瑛为与被告朱红根、周美齐、徐佩如、叶承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784民初10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541号

  廖明生、杨玉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邦德染整有限公司诉你们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9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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