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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 法

屋主要求解约 租客随即搬离

这算协商一致还是单方违约?

  通讯员 南轩

案件回顾:

  去年9月28日,蔡某和沈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沈某将坐落于嘉兴市南湖区嘉华广场的一套单身公寓租赁给蔡某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900元,三月一付,蔡某先期支付房租押金1500元,同时还约定了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蔡某将房租交至今年6月27日。但是今年5月,沈某突然以租房内使用的空调被损坏为由,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协议。蔡某称,沈某擅自于5月31日在“嘉兴房产超市网”发布房屋出租信息,他只好于同日搬出租房。但是沈某拒绝清退当初的租赁押金。

  因此,蔡某向法院起诉,诉求判令沈某退还房租810元、预收物业费45元以及押金1500元,并支付违约金900元。

  沈某表示,双方的租赁合同并未到期,蔡某一直没有归还涉案房屋的钥匙也没有办理房屋腾退手续,合同并未解除,自己也并未将房屋重新租出去,因此蔡某要求其退还租金、预收物业费剩余款以及房租押金等无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

  在该案调查过程中,法官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被告沈某是在双方对空调维修有争议的情况下,提出解除合同的,而原告蔡某也随即搬离了公寓,因此,根据《合同法》第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法官认为,此举应视为双方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并非被告无端单方违约解除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在此之后,原告蔡某虽有意归还公寓钥匙,但并无实际行动,被告沈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及时向原告索取钥匙,故双方对房屋空置均负有责任,因此,法官认为,合同解除开始至2017年6月28日的租金及物业费,因由双方各半承担。

  至于房租押金,根据合同约定,在原告交还被告钥匙并结清所有费用的同时,由被告予以退还。


浙江法制报 说 法 00005 这算协商一致还是单方违约? 2017-08-07 2 2017年08月0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