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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公 告

  宁波智鑫箱包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30215000113996)

  本机关于2017年1月13日对你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镇)安监管罚〔2016〕庄005号],要求你单位于2017年1月29日前,将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镇海支行胜利路分理处,账号:3901160011200530540,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镇)催告字 [2017] 庄001号]一份,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安监局

  2017年8月7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公 告 2017-08-07 2 2017年08月07日 星期一